申请家用特种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用特种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与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持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产品中安全隐患物质的有关安全评估材料;
(七)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生产卫生条件的意见;
(八)申请生发,健美,美容乳制品的,应当提交有关功能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材料。
化妆品注册如果申报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况,则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单独提交以下材料:
(1)如果申报产品是通过委托加工生产的,则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
2.进口产品应提交给委托制造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或符合制造商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内生产企业委托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内产品,还应当向中国行政许可报告单位申请备案,并向中国行政许可报告单位提交授权书;
4.外国企业委托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以提交产品包装设计,而不必提交行政许可,以声明中国负责单位的授权,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原包装。
多个实际生产企业可以同时生产相同的产品。 实际的生产企业之一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所有信息。 此外,还应提交以下信息:
(一)委托生产加工,应当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委托生产企业或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良好生产规范证书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规定资质证书;
(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原包装,国内产品可以提交包装设计;
(四)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五)对其他国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生产卫生条件的检验意见;
(六)化妆品注册进口产品应提交给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以使用符合疯牛病地区禁止和限制高危险物质要求的化妆品原料和原料来源。
化妆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