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是指在最后(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完成联系内容的产品。
化妆品备案专用化妆品:专门指9种产品,例如护发,染发,烫发,脱毛,美容乳,健美,除臭剂,雀斑和防晒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述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产品。
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证明文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不同国家的制造公司的证明以及委托的加工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可以同时列出多个产品。 如果同时声明这些产品,则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以使用副本,并写上原件所在声明的产品的名称; 如果未同时声明这些产品,则一种产品使用原件,而其他产品则需要使用经过公证的副本,并以书面形式注明声明的产品的名称(原件所在的位置)。
申请者应分别申请更新,变更,更换,纠错等,并且仅在完成一项申请项目后才能申请其他项目。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变更时,可以同时申请多个项目的变更。
化妆品备案防晒化妆品必须确定防晒指数(SPF值)并在产品上标记SPF值。
1.如果防晒化妆品具有防水作用,则只能标记防水性能测试后的SPF值; 如果防水性能测试前后的SPF值之差大于50%,则不得将产品标记为防水。
2.根据声明的防水性或产品使用时间选择不同的测量方法。
3.可以根据测得的PFA值在产品上标出PA等级:PFA值小于2,无UVA保护作用; PFA值为2-3,PA; PFA值为4-7,PA; PFA值8或更高,PA。
4. PA级别或PFA值必须与SPF值同时识别。
5.如果标记了广谱防晒霜或UVA防护效果,则还必须标记SPF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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